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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万现金被抢了”?这损招把自己往牢里“送”

发布时间:2021-02-22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法制讯(陈园)2月11日(大年三十)早上7点许,陆川县公安局马坡派出所接到一群众报警:称自己在驾车途经马坡六平路口附近时被人拦车抢劫,身上15万现金被劫。

  值班民警接警后立刻组织警力处置,并将此“警情”向该所领导汇报,因案件涉及金额较大,该所领导立刻向局领导汇报简要案情,刑侦大队等相关部门协助介入协查。

  警方通过多方面的侦查后发现这“警情”有蹊跷,便对报警人钟某进行盘问。

  在办案民警严肃的询问下,报警人面对铁证,如实交代了谎报“警情”的事实。原来,2月11日,钟某因为自己常年在外打工,钱全“散”在外面了,眼看临近过年,为了应付家中老婆要钱过年而想到了假装被人打劫的“损招”。

  目前,钟某(39岁,马坡镇某村人)因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治安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报假警会受到何种处罚呢?

  报假案一般要看报警者是否存在主观故意。如果是无意的并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报案者一般不承担责任。如果是故意报假案的,公安机关有权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其处以拘留和罚款。因报假案造成严重社会危害性,已经构成刑事犯罪的,则需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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