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到周末,带着家人孩子出来吃饭、游玩,本应是一件快乐无比的事,但乌鲁木齐的黄女士带着三岁的女儿来到一家餐厅就餐时却突发意外,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2020年6月的一天,刚满3岁的张某同父母来到乌鲁木齐某餐厅就餐。
餐厅的露天院内,用铁链围成一个方形的区域,摆放桌椅供顾客就餐,在该区域外围的铁链上缠绕灯带做亮化装饰。天黑时,灯带亮了起来,张某往返于餐桌与铁链周围玩耍。
突然,张某触摸缠绕着灯带的铁链围栏时,因灯带漏电,导致张某左手被烧伤,大哭起来。
张某的亲属及餐厅工作人员查看张某伤势后,随即将张某送前往医院就医。
事故发生后,张某产生治疗费1.4万余元。张某父母与餐厅之间,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但双方分歧巨大。无奈之下,2021年1月,张某的父母将张某起诉至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要求张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相关损失2万余元。
审理经过
某餐厅:张某在餐厅被电击导致受伤是事实,但他们当日的就餐座位并未挨着围栏,张某多次跑出来玩耍。且电线本身没有危险,正常的触摸不会触电,张某多次摇晃电线导致电线接口松动,造成自身损害,张某的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义务,这才导致事故的发生。
张某的父母:事故是在餐厅发生的,餐厅经营者应当承担全部的责任。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对事故发生的过程并没有争议。本案侵权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以前,因此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01
物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体现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物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体现为保管、维护及配备义务,对其所能控制的场所的建筑物、运输工具、配套设施、设备等的安全性负有保障义务。
02
人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体现为应有适当的人员为参与社会活动的人提供预防外来侵害,对该场所内可能出现的各种危险情况要有相适应的有效的预警,以防他人遭受损害,包括警告、指示说明、通知和保护义务。
特别是对于未成年人,应当采用特别的标准。如果在经营活动场所存在对儿童具有诱惑力的危险时,经营者必须履行最高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消除危险,使之不能发生;使未成年人与该危险隔绝,使其无法接触危险;采取其他措施,保障不对未成年人造成损害。
本案中,餐厅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其一,未尽到物的安全保障义务。餐厅将灯带缠绕在就餐人员可触及围栏上,灯带放置过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如灯带发生破损,极易发生就餐人员触电灼伤的危险。另外,餐厅也未将该危险区域与就餐人员隔绝,造成就餐人员极易接触危险源造成损害。其二,根据现场照片显示,事发区域未见明显警示标志。其三,未尽到人的安全保障义务。餐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警示就餐人员远离灯带缠绕的危险区域,尤其是在发现未成年人在危险区域玩耍时,未及时阻止。因此,餐厅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主要过错,应对张某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
另外,案发时,张某年仅3岁,张某父母也认可就餐时看见孩子多次摇晃灯带。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应当知晓摇晃灯带可能引发潜在的触电风险,但在发现上述情况时未及时予以的制止,造成了损害的发生,存在监护失当,对张某的损害后果承担次要民事赔偿责任。
最后,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认定,餐厅就损害后果承担60%的民事赔偿责任,张某的父母就损害后果自负40%的民事赔偿责任。
案件判决后,张某父母不服,上诉至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餐厅赔偿张某1万余元。目前,该调解已生效,双方已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公共场所受伤害,责任分担有讲究。经营场所在日常的经营管理中要注意场所内各种卫生、设施、消防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消除隐患;顾客在经营场所中也应当注意经营场所内的安全提示注意自身安全,不做危险的举动。
(钱军洋 司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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