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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闲话惹一时冲动 70岁老人抡锄头伤人

发布时间:2014-11-26  来源:中国法治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公众全民讯(曹雅静)近日,桂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桂阳法院判处被告人欧阳桂有期徒刑八个月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欧阳亮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23 734.4元。

  2014年1月21日下午,欧阳桂(70岁)正在跟村民欧阳青讲话,突然,欧阳亮跑过来对欧阳桂说:“再说,我就打死你”。之后,双方发生争执。欧阳桂叫来其儿子、孙子,对欧阳亮进行殴打。在殴打过程中,欧阳桂用锄头将欧阳亮的右脚膝盖打伤。经郴州市平阳司法鉴定所鉴定,欧阳亮的右髌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九级伤残。

  桂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欧阳桂因与被害人欧阳亮发生口角争执,故意伤害致被害人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本案的发生系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欧阳亮引发的,由原告人自行承担20%责任为宜。(以上均化名)(讯息来源: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中国法治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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