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王某于2018年1月相识后不久确定恋爱关系,同年6月登记结婚。2021年5月,双方离婚。今年5月,王某以二人同居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向李某转账为由,请求法院判决李某偿还借款共计65万余元,并提交了微信、支付宝等转账记录凭证。李某辩称,二人根本不存在借贷合意,王某向其转账均是用于筹备婚礼和生活开销支出,并提交了家庭消费记录作为证据。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是双方离异后王某主张其向李某的所有转账均为借款产生的民间借贷纠纷。法院经审理发现,王某向李某转账始于2018年4月,李某陈述转账用于筹备婚礼和生活支出的解释具有合理性。王某主张转账全属于借款,应由其就双方具有借贷合意进一步举证证明。但王某仅提交了转账记录,鉴于二人的特殊身份关系,不足以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在王某未能提交其他补充证据的前提下,其主张最终没有得到支持。
借贷合意,是民间借贷合同成立的基础,当事人首先应当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是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一般情形下依据转账凭证能够初步推定借贷合意的存在,但在被告提出有力证据予以反驳时,原告便需要对存在借贷合意进一步举证。
对具有恋人、夫妻等亲密身份关系的当事人来说,通常情况下双方会存在一定的金钱转账往来。若主张双方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一方仅向法院提供转账记录,而另一方可以作出合理抗辩解释的,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的高度盖然性便暂不能成立,主张双方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一方还需要提交其他证据予以证明。
(作者:李胜男 作者单位: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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