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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严查处!自然资源部通报25起土地矿产违法案件

发布时间:2023-03-28  来源:自然资源部微信公众号  字体大小[ ]

   自然资源部公开通报25起土地矿产违法案件

  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关系国家粮食安全;矿产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关系国家经济安全。近年来,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守国家资源安全底线的决策部署,履职尽责,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严格保护矿产资源,依法从严查处土地矿产违法行为,及时将相关责任人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督促地方、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有序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更加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自然资源部决定公开通报13起土地和12起矿产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一、13起土地违法案件

  案件主要涉及企业或个人违法占用、破坏耕地甚至永久基本农田等土地违法行为。在这些违法案件的查处过程中,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认真落实耕地保护要求,采取多种措施,推动拆除违法占用土地上的建(构)筑物、恢复耕地种植条件,确保耕地质量不降低、数量不减少。24名党员干部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投资者在内的16名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

  1.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李某挖砂破坏耕地案。晋中市榆次区李某在未办理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榆次区张庆乡演武村土地挖砂、堆砂,其中挖砂破坏耕地16.74亩、堆砂压占土地12.9亩。2020年7月,榆次区自然资源局立案调查,8月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后,李某承担费用,村委会组织复垦。2020年10月,榆次区自然资源局以涉嫌构成非法采矿罪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20年11月,经张庆乡政府和榆次区自然资源局组织的专门机构验收通过,已恢复耕地种植条件。2021年1月,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判决李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

  2.福建省某公司违法占地建设旗山水磨坊项目案。某公司在未办理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福州高新区南屿镇南前村耕地44.12亩建设餐饮、烧烤等游乐设施,其中地上建(构)筑物占地11.56亩。2021年1月,福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组织拆除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等,经农林水局联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验收通过,已恢复耕地种植条件。2021年2月,11名相关责任人受到党纪政务处分。

  3.江西省信丰县某公司违法占地建设物流园项目案。某公司在未办理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信丰县西牛镇中星村、长龙村土地211.82亩(耕地124.91亩)建设物流园。2020年8月,赣州市自然资源局立案查处,9月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11.82亩土地,限期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建(构)筑物,并处罚款218.0944万元。行政处罚决定已执行到位,地上建(构)筑物拆除。2020年11月,信丰县纪委监委对某公司进行通报批评,责成该公司向信丰县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对该公司副总经理蔡某某进行诫勉谈话。2021年7月,信丰县纪委监委给予时任信丰县西牛镇镇长黄某某党内警告处分。

  4.河南省鄢陵县某公司违法占地建设木材加工厂案。某公司在未办理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鄢陵县马坊镇胡夏梁村永久基本农田87.52亩建设木材加工厂。2020年6月,鄢陵县自然资源局立案查处,责令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并处罚款69.53万元。鄢陵县政府决定暂缓马坊镇辖区内用地报批。该公司缴纳罚款,拆除地上建筑物并恢复耕地种植条件,县自然资源局联合县农业农村局验收通过并监督耕种。鄢陵县自然资源局以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20年7月,鄢陵县自然资源局将案件移送县纪委监委。2020年8月,鄢陵县纪委监委追究了4个责任单位和11名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5.湖南省长沙市某公司违法占地建设泉塘山庄案。某公司在未办理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长沙市岳麓区含浦街道新田村土地16.33亩(永久基本农田15.99亩)建设泉塘山庄,其中房屋5栋、钢架棚2座。2020年11月,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岳麓分局立案调查。2020年12月,岳麓分局以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21年10月当事人自行拆除3栋房屋、2座钢架棚,2023年2月当事人自行拆除1栋房屋,经岳麓区含浦街道联合湘江新区管委会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验收通过,均已恢复耕地种植条件;1栋房屋为生产工具及肥料设施用房,占用的永久基本农田已在“三区三线”划定中调出。

  6.湖南省株洲市某公寓服务公司违法占地建设公寓案。某公寓服务公司未办理用地手续占用天元区金龙社区土地建设公寓,占地面积38亩(耕地25亩)。2018年11月,原株洲市国土资源局天元分局立案调查。2019年2月,原株洲市国土资源局天元分局以涉嫌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19年3月,天元区政府拆除地上新建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经天元区农业农村工作局会同区自然资源局、马家河街道办事处等现场验收通过,已恢复耕地种植条件。2020年7月,天元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张某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44万元,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45万元;判决被告罗某某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44万元,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45万元;判决被告人张某、罗某某违法所得67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7.广东省连平县某公司违法占地加工堆放石料案。某公司在未办理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连平县陂头镇贵塘村永久基本农田35.2亩加工堆放石料。2020年6月,连平县自然资源局立案调查。2020年7月,连平县自然资源局以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责令该公司恢复土地原状,复耕复种。2020年12月,经华南农业大学资源环境技术研究中心认定,复垦后的耕地质量未降低。2021年1月,该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021年9月,连平县人民法院判决该公司股东张某某等4人均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分别并处罚金1万元。

  8.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宁某等人采砂破坏永久基本农田案。玉林市福绵区宁某等6人在未办理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古城村永久基本农田10.29亩采砂。2018年11月,原玉林市国土资源局福绵分局以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19年12月,福绵区人民法院判决宁某等6人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至12个月不等,缴纳土地复垦修复费43.65万元,共处罚金3.8万元。宁某等6人已缴纳罚金,并在《玉林日报》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2021年12月,福绵区人民法院就宁某等6人附带民事赔偿恢复执行作出了执行裁定书。

  9.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某公司违法占地建设旅游设施案。某公司在未办理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南丹县里湖瑶族乡瑶里村土地37.37亩(耕地18.90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10.09亩)建设旅游设施。2018年11月,原南丹县国土资源局立案查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并处罚款58.23万元。2019年3月,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到位,经县自然资源局联合县农业农村局、里湖瑶族乡政府联合验收通过,已恢复耕地种植条件。南丹县自然资源局以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0.海南省儋州市某公司违法占地建设碎石加工厂案。某公司在未办理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儋州市海头镇洋家东村永久基本农田40.99亩建设碎石加工厂,其中建(构)筑物占地5.23亩。2020年4月,原儋州市国土资源执法支队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该公司收到《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自行拆除、清理新建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35.76亩土地原状。2020年11月,儋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未自行整改的3.19亩违法用地行为立案查处,责令拆除违法建(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25.5096万元。2021年1月,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到位。经儋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及属地镇政府复核,已恢复耕地种植条件。

  11.海南省东方市某4家公司违法占地建设施工板房案。某4家公司在未办理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东方市八所镇工业园区五路南侧土地71.87亩(耕地70.43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70.39亩)建设活动板房、辅助工程设施、硬化道路等。2020年7月,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立案查处,责令拆除违法建(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2020年10月,东方市相关部门对违法占地区域实施了停水停电措施。2020年12月,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到位,经东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及属地镇政府复核,已恢复耕地种植条件。2021年6月,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以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2.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某公司违法占地建设钢材加工市场及配套设施案。某公司在未办理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昆明市呈贡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新册居委会土地98.72亩(耕地43.46亩)建设钢材加工市场及配套设施等。2019年3月,原昆明市国土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立案查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构)筑物并恢复土地原状。开发区管委会采取了停水停电、约谈等措施,督促当事人实施拆除复耕。行政处罚决定已执行到位,经农业、城管、街道办等联合验收通过,已恢复耕地种植条件。2019年11月,原昆明市国土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以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22年12月,宜良县人民法院判决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骆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期3年;股东曾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期3年;股东梁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期3年。

  13.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某厂违法占地建设预制板厂案。某厂在未办理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中卫市沙坡头区宣和镇土地45亩(永久基本农田26.95亩)建设临时彩钢房、生产加工及堆放水泥制品。2021年3月,沙坡头区政府督促该厂清理了26.95亩永久基本农田上堆放的水泥制品,恢复耕地种植条件。2021年6月,中卫市自然资源局对未整改的18.06亩违法用地行为立案查处,责令退还12208平方米土地,拆除违法占用土地上的彩钢房及相关设备,并处罚款2.4416万元。2021年7月,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到位,恢复耕地种植条件。2022年,宣和镇政府已组织村民种植玉米。

  二、12起矿产违法案件

  案件涉及企业或个人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以设施农业、农业开发、工程施工、矿山地质环境修复治理等名义,实施的违法采矿问题。15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江苏省盱眙县孙某某等人以生猪养殖、农业产业园项目为名违法采矿案。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孙某某、杜某某2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盱眙县河桥镇玉皇山村,以生猪养殖、农业产业园项目为名,违法开采玄武岩出售牟利。2021年2月,盱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立案调查。经调查,违法开采玄武岩3.5167万吨。2021年2月,盱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涉嫌构成非法采矿罪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21年11月,盱眙县人民法院判决孙某某、杜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孙某某有期徒刑5年,罚金50万元;判处杜某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罚金30万元;孙某某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30.48万元,孙某某、杜某某连带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220.46万元;责令孙某某、杜某某在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2.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张某某以工程项目施工为名违法采矿案。2018年7月至2020年6月,张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衢州市衢江区横路街道以工程项目施工为名,违法开采砂石粘土出售牟利。2020年6月,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立案调查。经调查,违法开采土石方17.57万立方米。2020年7月,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涉嫌构成非法采矿罪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21年5月,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判决张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10个月,罚金3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567.51万元。

  3.安徽省怀宁县2家公司以铁路建设取土场为名违法采矿案。2019年7月至9月,2家公司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怀宁县石镜乡分龙村,以安庆至九江铁路(怀宁段)取土场为名,违法开采建筑用砂页岩矿、建筑用大理岩出售牟利。2019年9月,怀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该2家公司分别立案调查。经调查,2家公司违法开采矿产品共计22.57万吨,其中1家公司15.83万吨,1家公司6.74万吨。2019年11月,怀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别以涉嫌构成非法采矿罪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因违法地点相同,司法机关合并立案调查。2021年5月,怀宁县人民法院判决1家公司实际控制人周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3个月,罚金8万元;判决另1家公司法定代表人操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罚金6万元;追缴2家公司违法所得共计721.8998万元。

  4.江西省乐平市夏某某以矿山地质环境修复治理项目为名违法采矿案。2021年11月至12月,夏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乐平市礼林镇八甲村,以矿山地质环境修复治理项目为名,违法开采石英岩出售牟利。2021年12月,乐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立案调查。经调查,违法开采石英岩违法所得10.85万元,另有8506.77吨尚未出售。2021年12月,乐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涉嫌构成非法采矿罪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22年5月,浮梁县人民法院判决夏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4个月,罚金3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0.85万元。2022年7月,乐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夏某某违法开采尚未出售的8506.77吨石英岩依法予以没收。

  5.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阚某某等人以农业设施用地为名违法采矿案。2020年4月至2021年8月,阚某某等5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济南市钢城区艾山街道寨子村,以农业设施用地为名,违法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出售牟利。2021年8月,济南市钢城区自然资源局会同公安机关开展调查。经调查,违法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16.5万吨。2021年8月,济南市钢城区自然资源局以涉嫌构成非法采矿罪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22年6月,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判决阚某某等5人犯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至1年不等,分别判处罚金13万元至2万元不等,追缴违法所得290.4万元。

  6.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某公司以地质灾害治理及场地平整为名违法采矿案。2017年6月至2021年9月,某公司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镇黄家坪村,以地质灾害治理及场地平整项目为名,违法开采建筑用白云岩出售牟利。2021年9月,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立案调查。经调查,违法开采建筑用白云岩矿1119.92万吨。2021年9月,长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涉嫌构成非法采矿罪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21年11月,公安机关对13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已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7.广东省陆河县欧阳某某以扩建水厂项目为名违法采矿案。2020年4月至2021年4月,欧阳某某等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陆河县河口镇竹高坑村,以扩建水厂项目为名,违法开采花岗岩出售牟利。2021年4月,陆河县自然资源局立案调查。经调查,违法开采花岗岩矿5.3284万立方米。2021年4月,陆河县自然资源局以涉嫌构成非法采矿罪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22年1月,陆河县人民法院判决欧阳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罚金3万元,赔偿国家矿产资源损失204万元。

  8.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罗某某以增减挂钩项目为名违法采矿案。2020年10月至11月,罗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百色市右江区龙景街道大和村,以增减挂钩项目为名,违法开采煤炭出售牟利。2020年11月,百色市右江区自然资源局立案调查。经调查,违法开采煤炭3.9289万吨。2020年11月,百色市右江区自然资源局以涉嫌构成非法采矿罪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20年12月,百色市右江区自然资源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采出的煤炭3.9289万吨,罚款10万元。2021年11月,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罗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

  9.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某公司以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为名违法采矿案。2021年3月至4月,某公司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陵水黎族自治县英州镇高土村委会猴子岭矿区,以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项目为名,违法开采花岗岩矿出售牟利。2021年5月,陵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立案调查。经调查,违法开采出售花岗岩矿1.1479万吨。2021年8月,陵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以涉嫌构成非法采矿罪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10.重庆市涪陵区袁某某等人以建设养牛场为名违法采矿案。2020年9月至12月,袁某某等4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涪陵区焦石镇楠木村,以建设养牛场项目场地平整为名,违法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出售牟利。2020年12月,重庆市涪陵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立案调查。经调查,违法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2.2048万吨。2020年12月,重庆市涪陵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以涉嫌构成非法采矿罪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22年5月,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判决袁某某等4人犯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至1年不等,分别判处罚金1万元至1.5万元不等;追缴违法所得71.9822万元,扣押建筑石料用灰岩668吨;责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缴纳林地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用9.0097万元及承担生态修复费用15.52万元。

  11.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孙某某以废弃矿山复垦为名违法采矿案。2020年3月至5月,孙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曲靖市麒麟区东山镇新村社区,以废弃矿山复垦为名,违法开采煤炭出售牟利。2020年7月,曲靖市麒麟区自然资源局立案调查。经调查,违法开采煤炭1990吨。2020年9月,曲靖市麒麟区自然资源局以涉嫌构成非法采矿罪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21年7月,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判决孙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罚金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19.1205万元;在判决生效后45天内对被损坏的土地进行复垦。

  12.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某公司以农业开发为名违法采矿案。2017年1月至2021年9月,某公司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青铜峡市峡口镇,以农业开发为名,违法开采砂石出售牟利。2021年9月,青铜峡市自然资源局立案调查。经调查,违法出售砂石土322.72万吨。2021年9月,青铜峡市自然资源局以涉嫌构成非法采矿罪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22年9月,银川铁路运输法院判决该公司犯非法采矿罪,处罚金人民币2500万元;分别判处杨某某等3人有期徒刑3年至4年2个月不等,分别判处罚金25万元至500万元不等;对违法所得进行追缴。

中国法治新闻网摘编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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