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任是上海某科技公司派驻北京工作的销售。自老任入职起,公司一直没有要求销售上下班打卡,也不需要提交每日销售报表。但近期公司总部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决定对销售采用钉钉进行位置打卡。所有通知均由上海总部综合管理部,以邮件形式发到每位员工的邮箱中。
但老任自规定实施起,均无打卡记录。鉴于此,上海总部通知老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款的规定——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公司与老任解除劳动关系。
老任认为销售一直不用打卡,不用钉钉打卡不构成违反公司制度,因此公司属于违法辞退自己,应支付赔偿金,整理各项资料后,将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于在家办公的老任而言,公司要求的考勤方式不存在明显不便,也无苛刻之嫌。老任在公司通知其以钉钉打卡的方式进行考勤后提出异议,并在收到多次通知后始终拒绝打卡,属于不服从用人单位管理的情形。其次,老任不仅未按照公司的要求进行考勤,而且也未按照公司要求按期保质地提供销售报表,公司在多次提醒后,按照相关规章制度以违纪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不违法。因此,老任要求公司承担违法解除赔偿责任的诉请缺乏依据。
笔者认为,劳动关系一经建立,则劳动者应当听从用人单位的合理安排,将劳动力的支配权交给用人单位,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工作时间、任务等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而用人单位,也应该保证员工工作生活便利,保障员工权益,遵守用人用工的法律规定,打造良好的就业氛围。
(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王健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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