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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人突然“没了”,是“父债子还”还是“人死债消”?

发布时间:2021-03-09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民间有父债子还这一说法,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如果债务人突然死亡,债权人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子女来偿还债权人的债权存有疑问,同样继承人对于偿还继承债务的范围也不甚了解。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法官通过下面这个案例为大家解开这个困惑。

  家在长白朝鲜族自治县的刘某甲生前与纪某有经济纠纷,刘某甲去世后,留有车库一间,其子刘某乙为法定继承人,继承了该遗产。纪某便要求刘某乙偿还债务,刘某乙认为“人死债消”拒绝偿还,纪某则坚持“父债子还”,双方争执不下,纪某遂到长白县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官的调解,双方当事人同意刘某乙在继承遗产范围内追偿债务。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双方同意拍卖该车库偿还刘某甲债务。通过协商,双方当事人同意100100元作为起拍价,长白县法院依法对上述财产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进行了拍卖,该车库经过一拍流拍。

  相关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

  有两个以上执行债权人申请以拍卖财产抵债的,由法定受偿顺位在先的债权人优先承受;受偿顺位相同的,以抽签方式决定承受人。承受人应受清偿的债权额低于抵债财产的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补交差额。”

  双方当事人了解到这一情况后,经过协商最终决定以一拍流拍价格以物抵债。

  通过以上案例,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民间说法中的“人死债消”、“父债子偿”都是不准确。一方面,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债权,债务人死亡后,债权人可以请求对其遗产主张债权;另一方面,子还父债是有条件的,只有合法继承了遗产后,在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刘晨 王征文)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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