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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盗窃老板财物,获刑十个月

发布时间:2020-11-13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2020年10月13日,霍城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员工盗窃老板财物的盗窃案件,该案已审结,被告人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基本案情】

  被告人巴某是被害人夏某的员工。2019年12月初,被告人巴某趁洗毛巾期间,拿着老板夏某宿舍的钥匙,打开宿舍门,再用完老板夏某的护手霜后,看见宿舍暖气包上放着一个玉质手镯和一块手表,遂将手镯和手表盗走。一个星期后,巴某将盗走的手镯和手表卖了10 000元,并将卖手镯和手表的钱挥霍一空。老板发现手镯和手表不见了,便询问店里员工是否有人拿了,均无人承认。老板夏某遂即报警。警方将所有员工传唤至清水河分局后发现巴某具有重大作案嫌疑,在对巴某讯问过程中,被告人巴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庭审中被告人巴某在最后陈述中表示,自己知道错了,当时是利益熏心,做了犯法的事,现在自己非常后悔,以后一定要脚踏实地地工作挣钱,再也不做违法犯罪的事情。

  【法院判决】

  被告人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0 000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判决被告人巴某犯盗窃罪,判处:一、被告人巴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责令被告人巴某退赔被害人夏某10 000元。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官提醒】

  员工与老板的关系应该是相互帮衬、彼此成就,但是本案中的员工却为满足一己私欲在为老板工作期间盗窃老板财物,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即使在法庭上流下忏悔的眼泪也为时已晚。古人亦云: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如为了不法利益,逾越法律的红线,带来的后果便是受到刑罚的严惩。

  (郭娟)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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