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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约定滞纳金应当如何处理?法院:滞纳金可视为违约金

发布时间:2016-07-18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全民公众讯(董玉娇)民事合同中双方为了防止逾期支付欠款,会约定违约方承担滞纳金,但在诉讼过程中,往往会被法官告知民事主体之间不能约定滞纳金,那么对已经约定的滞纳金如何认定呢?

  伊宁市人民法院马法官最近调解解决了这样一起案件。原告某建设公司与被告张某于2011年5月签订沥青混凝土加工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承建的工程供应沥青混凝土,货款于合同履行后2个月内付清,若被告未按约定方式结算货款,则按日承担欠款千分之五的滞纳金。因被告张某一直未付清货款,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货款68000元,并承担自2011年7月29日至判决给付之日的滞纳金。

  马法官通过向被告询问及对双方提交证据进行审查,发现本案事实清楚,被告张某也承认确实欠付原告货款68000元,同意调解解决,但对滞纳金有异议。

  马法官对此予以释明:滞纳金是行政惩罚手段,具有法定性,非法律授权的个人和团体不得规定滞纳金。但基于对合同双方真实意思的解释,可将滞纳金视为违约金,按照违约金的规定来处理,即违约金不得超过损失的30%,本案中以68000元基数,违约金最高为20400元。

  本案后经调解,原告某建设公司考虑到被告张某的支付能力,与被告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张某于2016年8月30日支付原告某建设公司货款68000元,若被告张某未按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另行支付违约金20000元。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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