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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迟交房起纷争 伊宁市人民法院法庭调解双方言和

发布时间:2016-03-31  来源:中国法院新闻网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中国法院新闻讯(刘连平)近日,伊宁市人民法院受理一起原告张某诉被告伊犁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迟延交付房屋的纠纷。

  原告张某诉称,被告按约定应于2014年6月30日交付房屋,但到2015年12月6日才能正常使用,且小区中央全是黄土,没有绿化,自行车棚也未建设。被告在销售房屋期间,曾向每位购房者承诺天然气安装到户,但在通知交房时却未见铺设管道,由于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失及带来生活不便,为此要求被告支付拖延交付房屋违约金4 000元、未安装天然气违约金3 000元和未建设自行车棚违约金2 000元。被告伊犁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表示同意按照逾期交房的时间,2014年6月30日至2014年9月25日共计85天,按约定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 588元。

  经法庭调解,原告同意被告在调解之日起3日向其支付违约金3 588元及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为此,该起纠纷以双方握手言和划上圆满句号。

中国法院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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