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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复印件不能做为定案证据

发布时间:2016-02-24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全民公众讯(努肉孜·艾维再力)近日,喀什中院审判监督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继承房屋财产纠纷案件。

  2013年初,阿某等四名继承人向法院起诉其哥哥肉某,称其父母去世后,在巴楚县城遗留的14间房屋及财产被哥哥肉某一人占有,要求继承父母遗留的房屋财产。肉某在法庭上辩称:14间房屋,其中5间为自己所盖,父母遗留的9间房屋有父母出具的遗嘱复印件,也应为本人所有。

  一、二审法院以遗嘱复印件不能做为认定本案的事实证据,判决房屋财产应为5名继承人之间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继承。

  肉某对一审、二审判决不服,向法院提出申请再审,在再审过程中通过认真查证,肉某终于找到了遗嘱原件,还原了案件的事实真相,法院最终作出了公正的判决,起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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