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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丈夫出轨施家暴 妻子起诉离婚获赔偿

发布时间:2015-03-09  来源:法制网  字体大小[ ]

  原标题:再婚丈夫出轨施家暴 妻子起诉离婚获赔偿

  法制网郑州3月9日电(杨东风 通讯员 张冬菊 张海燕)春节过后,郑州市办理离婚的人不在少数,有的是因为琐事,有的是长期“积怨”,有的却是因为“家暴”,47岁的李梅也是曾受家暴走上维权之路的受害者之一。2015年3月9日上午,郑州市惠济区法院审结了这起离婚纠纷一案。

  2011年初,有过一段婚姻的李梅在广场舞朋友的介绍下认识了48岁的刘军。刘军也是有过一段婚姻的人,同样的经历让两人的感情迅速升温,同年的8月,李梅和刘军便进行了婚姻登记程序,领取了结婚证。

  婚后两人过了一段恩爱的日子,李梅也在婚后的第2个月怀上了孩子。但就在李梅怀孕3个月的时候,却发现刘军在外面有其他的女人,并且第三者也已怀孕。

  自觉愧疚的刘军为此给李梅出具了一份保证书,保证以后不再联系第三者,如果做不到,净身出户,房子留给给李梅和孩子。

  在刘军的多次保证和诚恳的道歉下,李梅选择了原谅,但是李梅的心里始终终究有了一道坎儿,更不幸的是,李梅的孩子意外流产了。这些变故使得李梅和刘军的感情一天天恶化,两人经常吵架,更甚者刘军会动手打李梅。

  2013年3月的一天,醉酒的刘军回家因为琐事殴打李梅,导致李梅在绝望之下,从4楼家窗户跳下,造成多处软组织损伤。

  2014年的3月,俩人又因为琐事发生厮打,刘军将李梅的头、面部、腰身等身体部位打伤,伤情构成九级伤残,刘军因此构成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

  伤心欲绝的李梅在无奈之下,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并请求法院判决刘军支付其损害赔偿及精神损失费共计25万元。

  “赔偿金在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已经判决过,她属于重复性起诉。”法庭上刘军针对李梅的请求答辩道。

  “我们要求的损害赔偿金是基于婚姻内你有过错,要求的损害赔偿,而并非基于人身损害的赔偿,所以并非重复性起诉。”法庭上李梅的代理人说道。

  经审理法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诚、互相尊重。被告刘军在与原告李梅婚姻存续期间殴打李梅,致使李梅受轻伤,并在为原告出具的保证书中自认与她人育有一子,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因被告系过错方,原告要求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被告的过错程度、履行能力,判决如下,准予李梅与刘军离婚;被告刘军支付原告李梅损害赔偿10万元。

  法官提醒

  “近些年来,在所有的离婚诉讼中,家庭暴力的诱因比重在逐年上升,家庭暴力之所以受到特别关注,是因为它不仅是一个十分突出的社会问题,而且极大地危害社会治安、家庭稳定以及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有关专家认为,暴力对女性来说与癌症一样是育龄妇女死亡和丧失生存能力的重要原因。因此在世界各国,都应当建立更为健全的法律制度以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本案的主审法官张海燕说道。

  “对于遭受家暴的受害者来说,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也要注意保留证据。”张法官还说道,“家庭暴力一般发生在相对私密的家庭生活内部,所以很难留下现场照片,即使后来拍了照片、做了伤情鉴定,也很难举证是家庭暴力导致的伤害结果。举证困难,使家暴维权很难快捷地进入司法程序。”

  张法官建议遭遇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在收集、保留证据时,最好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比如第一时间报警,并向邻居、亲友、居委会等求助,并及时拍照、进行伤情鉴定,这时候报警记录、照片、伤情鉴定结果以及亲友和邻居的证词加在一起,就形成比较完整的证据链条,成为维权的有力证据。

  链接

  2015年3月4日上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发的《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为《意见》),这是我国第一个全面的反家庭暴力刑事司法指导性文件。《意见》明确了虐待罪、遗弃罪的认定,对于为反抗、摆脱家庭暴力而伤害、杀害施暴人构成犯罪的案件,《意见》指出,应当充分考虑案件中的防卫因素和过错责任,在民事方面对于受到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来说,寻求妇联、公安机关、区委会等有关部门的帮助也成为维权的渠道。

  根据意见,对于正在进行的家暴采取制止行为,只要符合刑法规定的条件就应当依法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防卫造成施暴人重伤、死亡且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但应减轻或免除处罚。

  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后为防止再次遭受家暴或摆脱家暴而故意杀害、伤害施暴人,可以酌情从宽处理。因遭严重家暴,身体精神受到重大损害而杀害施暴人,可以认定为故意杀人“情节较轻。”

  最高法院刑一庭庭长杨万明称,对于为反抗、摆脱家庭暴力而伤害、杀害施暴人构成犯罪的案件,应当充分考虑案件中的防卫因素和过错责任,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定罪处罚。

  杨万明以经常发生的受虐妇女杀夫案件为例,只要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就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属于防卫过当的,应当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施暴人在案件起因上具有明显过错或者直接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对于因遭受严重家庭暴力,身体、精神受到重大损害而故意杀害施暴人;或者因不堪忍受长期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施暴人,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手段不是特别残忍的,可以认定为故意杀人“情节较轻”。

  这一《意见》的出台,不仅使反家庭暴力刑事司法前进一步,也为那些家暴的受害者勇敢说“不”给出了法律的支撑。

中国法治法制新闻网摘编王志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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